关于组织申报2020/202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5浏览次数:343

各班级:

   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21年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与推荐工作的通知》,依据《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60号)要求,学院现启动2020/2021学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与评审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2.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为52名,每人5000元。2018级:16人;2019级:18人;2020级:18人。

   3.申报条件详见《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4.学生申请。学生填写附件1《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中综合考评排名指基本项排名;所修课程数量填当学年的)、附件22020/2021学年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对照申报条件要求认真仔细逐一填写,表格里每个奖项或荣誉都需要有相应的纸质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材料填写、上报。附件1《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版发送至631550915@qq.com纸质版一式两份,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交至经济楼427莫老师处;附件22020/2021学年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631550915@qq.com,不提交纸质版。

    5.学院评审与公示。学院依据相关文件评审办法,对申请学生情况公开评审、评议,确定名单后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6.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成果获得时间:202091日至2021831日。

    7.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以2020年或2021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结果为依据。 

    8.申报截止:2021101916:00(逾期不报,视作放弃,不再补报)

    9.所有填写的内容需提供纸质材料证明,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0191600前交至经济学院427办公室莫老师处

    10.新转入本学院的同学,同时需提交原学院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证明。 

    1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2.申报者文件命名分别为“姓名+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姓名+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均交给班长。最终班长需以班级为单位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电子邮件备注“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报送材料”。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 2020-2021学年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3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11015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226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大学〔2006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浙江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近两个学年内获得过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章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学校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

第十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名单需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推荐获奖者名单,形成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于每年1031日前将全校该年度获奖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获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国家励志奖学金。追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近两个学年内获得过学校奖学金

6.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者不能重复申报,不兼得。

(二)优先推荐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先进个人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   评审办法 

1、学院将学校分配的名额平均分配到各年级,平均后多出的名额优先考虑高年级。

2、为所有申请的同学评分,符合所有基本条件的加基础分1分,符合优先推荐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加1分,两项加2分,以此类推。最终得分高的同学优先推荐。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各年级根据评奖学年内的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占专业总人数的权重系数(基本项排名/专业总人数)从小到大排序,权重系数值越小,优先推荐。

3、申报者当年度素质测评基本项排名需为专业(年级)前50%;专业(年级)基本项排名在50%外者,需参加整个学院的评审(大二至大四三个年级),参照本细则评审办法第2条。

本细则由经济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